研究与观点
RESEARCH & IDEAS
更新:2022年03月22日点击:4025
当下,专利技术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同时专利也蕴含着巨大的财富。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不仅仅可能是一企业生存发展之所在,甚至可能是一国家经济发展的命脉。为此,许多企业往往会雇佣专业研发人员进行技术开发,以获得技术上的优势。那么,从知识产权角度来看,职务发明和研发成果的归属该如何区分呢?
01
先看有没有签归属协议?
这种协议安排就产生了 “职务发明”,即,通过事先约定,研发者已经事先将研发产生的技术成果和取得专利的权利转让给了雇主。研发者与雇主之间的约定,除了涉及报酬,还可以涉及技术成果、专利产生收益时给予奖励等事项。
02
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些国家,例如中国,法律直接对职务发明做了规定。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职务发明归雇主所有。”因而,雇主与雇员未签订协议时,职务发明也依法成立。
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第12条,“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03
一纸协议,明明白白
当研发成果及专利的来源不是本企业员工,而是外部研发者、从原始研发者那里取得了权利的其他权利人时,企业如欲取得这些技术及专利的所有权,同样应依赖与他们就技术、知识产权之归属或转移签订协议。
结语:别忘了签知识产权归属协议哟!